府城戀愛談社區報 Ⅳ
舊時婚姻類型,除了奉父母之命、依三書六禮明媒正娶的「正婚」外,還有循民間特殊慣習而行、儀式較為簡略的「變例婚」,也就是俗稱的「小娶」,最常見的包括以契約、資買、勞役、酬勞爲條件所形成的婚姻,這類婚姻通常需立婚約書,明文約定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又稱為「契約婚」,如招贅、養婿、養媳、納妾、冥婚等。

傳統社會常見的招贅
招贅通常源自女家缺男嗣,為傳宗接代而行招贅婚。以招婿和招夫為例,由於背後牽涉的也是財產的繼承權,所以男方必須棄祖先、棄姓名、隨妻居,變成女家的成員之一,如果男人仍保留自己姓名,繼續祭祀自己的祖先神靈,便無權繼承女家財產。
千奇百怪「招出婚」
若家中只有女兒沒有兒子,會以「抽豬母稅」的方式取得香火。概念如同農家將母豬送給他人飼養,到母豬生小豬時可取回部分的小豬,當作自己的報酬。由於招出婚背後牽涉的是香火的承繼(其次是勞動力需求),因此婚前雙方可協議所生子女的香火繼承問題,以及必須履行的義務(如嗣續、扶養、喪葬等),必要時雙方還可議定時限,如以三至五年為限的限時招出。
逐漸消逝的童養媳
傳統婚禮中聘金所費不貲,非一般家庭所能負擔,加上農業社會勞力需求孔急,所以抱養貧家女童,待女童成年後與自家的兒子完婚,成為養家的媳婦。由於童養媳是將來給養家兒子當妻子為前提,又稱「新婦仔」(sin-pū-á)。透過日治時期臺灣戶口調查資料可知童養媳是過去民間常見的婚姻類型,然而,其衍生的人身買賣問題,以及與養家間特殊又巧妙的關係〈母女成婆媳,兄妹變夫妻〉,所產生的情感與心理層面等問題,也逐漸為人詬病,終使童養媳婚逐漸消失。

納妾
臺灣的婚俗,承襲中國明清時期,在禮法上仍以一男娶一嫡妻為原則,日治時期民法上更以一夫一妻為合法婚姻形式。不過,自早上流社會或富裕之家,公開或變相的多配偶現象卻普遍存在,由於律法上只承認一夫一妻,所以除正妻外的配偶都為妾。娶妾的方式,據《臺灣私法》歸納,大致有娶入、契買以及收取自家婢女等,由於多數納妾形成的婚姻關係皆具買賣性質,因此妾在家庭中並無正妻之權,地位亦遠不及正妻。
續絃
男性喪妻或離異後,常因家庭乏人主持,或為父母年邁無人侍奉,或因子女年幼需人管顧,而續娶繼室。
冥婚
是指為達適婚年齡而已逝之未婚男女所舉行的婚禮,可分為在世者與已逝者結婚,以及過世者間的婚姻兩類。臺灣民間的冥婚一般多指替未婚而亡的女子找歸宿,也就是由在世的男子迎娶已逝的未婚女子,所以又稱「娶神主」。冥婚作為一種社會習俗,反映到現實社會是一種強化父系社會「男娶女嫁」的體制,以及以男性為中心的文化思想,因為女子必須出嫁生兒育女,辭世後才得享有被祭祀權,若是未婚而亡便無法列入家中祖先牌位接受奉祀,俗話說「尪架桌(神明桌)頂沒奉祀姑婆」即是此意。因此,冥婚成了使未婚而亡的女子「有所歸」,不致淪為孤魂野鬼,能重新回歸正常社會秩序的途徑。
離婚,行不行?
傳統婚姻制度中,婦女不能隨便提出離異,但只要丈夫不滿意妻子、移情別戀或喜新厭舊,卻可以用微不足道的缺失拋棄妻子。女性不能主動要求離婚,縱使丈夫犯罪、罹患惡疾或有暴力傾向,也沒有求去的權利,顯見傳統女性在婚姻中的位居弱勢與備受壓抑。日治以後,臺灣高知識分子女性開始勇敢追求自我與幸福,甚至出現女性主動訴請離婚成功的案例,顯示社會風氣與婚姻觀念逐漸改變。
多元多樣的婚戀觀
傳統漢人是父系社會,婚姻的締結必須建立在異性關係,目的在於得以「事宗廟、繼後世」,且因為婚姻並非個人的事,而是整個家族的大事,所以必須遵循一套隆重的儀節來公告兩個家族的結合,也使得婚禮儀式具有社會宣示及公開的重要作用與意義。然而,隨著時代變遷,教育普及,以及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思想與風氣開放,尤其在自由戀愛興起後,婚姻的建立背景與價值觀,以至婚禮的形式,都與過去大不相同。從傳統被奉為婚姻圭臬的從一而終,到勇於跨越牢籠、掙脫束縛,從過去的男婚女嫁到多元成家,婚姻的樣態與伴侶制度更加寬容開放,逐漸朝向追求與定義屬於當事者的幸福!
傳統嫁娶 | 現代婚姻 | |
建立背景 |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自由戀愛 |
名詞與觀念 | 嫁娶(男娶女嫁,對應禮俗) | 結婚(marry) |
邏輯思考 | 出去、進門 (男尊女卑,一獲一失,財貨補償) | 共組、合作 |
價值觀 | 控制權、被動 主體、附屬地位 | 兩性平權 |
儀式 | 三書六禮 (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 三禮、二禮 (訂婚、結婚、歸寧) |
婚約形式 | 禮制(風俗倫理) | 法制(依法而行) |
婚約效力 | 尊長權(家族認可) | 法理權(法律保障) |
「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觀念,以宗族力量與繁複隆重婚俗約束,同時保護婚姻美滿及傳宗接代任務。 | 賦予男女雙方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建構另一層面的家庭與社會制度,以及實質的權利與義務。 |